廈門網訊(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思法宣)簽完試用期合同后又延長試用期,認為不合格就能將勞動者辭退嗎?試用期內說勞動者業績不達標要解除勞動合同,試用期難道可以說“炒”就“炒”?近日,思明法院發布兩起有關試用期的案件,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注意。
[案例1]
試用合格再簽勞動合同 違法!
小吳(化名)入職某傳媒公司后,公司和他簽訂了一份《試用期勞動合同》,約定試用期3個月,期滿考核合格方能轉正簽訂勞動合同,考核不合格將解雇或延長試用期。
可等到約定的試用期到了之后,公司卻以小吳曾經請假為由,延長了他的試用期,不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。在延長的試用期內,公司又以小吳沒有通過考核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。
小吳覺得試用期不能隨意延長,傳媒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試用期轉正的考核標準,更沒有出示關于考核未通過的書面材料,在試用期滿后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,卻口頭通知他離職,這屬于無故辭退勞動者,公司應該給他相應的賠償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雙方簽訂的《試用期勞動合同》僅約定試用期,該試用期不成立,因此合同約定的期限就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。合同期限屆滿后,雙方未簽訂新的合同,小吳繼續為公司提供勞動,雙方已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。
公司以小吳請假、沒有通過考核等理由,不按照約定和小吳續簽勞動合同,有違誠信,損害了小吳的利益,依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。
[案例2]
試用期說“炒”就“炒” 該賠!
小陳(化名)應聘某餐飲店餐廳經理,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。兩個月后,主管卻告訴小陳,烤肉店的工作不適合她,要以業績不達標為由和小陳解除勞動關系。
小陳認為餐飲店違法解除勞動關系,將餐飲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。
餐飲店認為,小陳不能勝任餐飲店所規定的崗位職責,且小陳尚處于試用期內,餐飲店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與小陳解除勞動關系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餐飲店在小陳入職時并未明確告知對方業績考核標準,也未提交小陳未能完成工作任務或業績考核的相關證據。餐飲店在試用期內與小陳解除勞動關系,構成違法解除,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。
說法
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試用期勞動者
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試用期勞動者,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但應當滿足三個條件:一是員工入職時知悉錄用條件和公司的相關考核制度;二是在試用期內,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知識、學歷、能力等方面不符合錄用要求;三是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解除勞動合同